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泗洪县2013年大病救助实施意见

时间:2013年02月22日信息来源: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:
导读: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,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,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,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促进社会公平,构建和谐社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
 

 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,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,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,切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,加快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,促进社会公平,构建和谐社会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方案。
 
  一、救助目的
 
  实施大病救助,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,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的保障,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,解决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,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,促进社会公平、和谐的重要举措。
 
  二、救助对象
 
  大病救助对象为城镇职工医保、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(以下简称新农合)的参保(合)人员(包括已享受相关救助的民政对象)。
  1. 大病患者:患尿毒症、白血病、恶性肿瘤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帕金森氏综合症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肾病综合症、慢性肾炎、精神分裂症、躁狂忧郁症、血友病、肺心病、慢性肝炎(肝功能失代偿期)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器官移植十五种特殊病种人员住院自付费用农民在3万或城镇居民(职工)在5万元以上的患者;患其他病种住院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患者。
  2. 民政对象:农村五保户、城镇三无人员、孤儿、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、重点优抚对象、农村建国前老党员、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。
 
  三、救助标准
 
  1. 十五种特殊病种人员,在享受正常住院报销后,农民自付费用(含透析、放化疗)在3万元以上的、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自付费用(含透析、放化疗)在5万元以上的,按自付费用50%的比例予以救助,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。
  2. 患其他大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在享受住院报销后,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,按自付费用20%的比例,从各自参保(合)基金渠道予以救助;在享受住院报销后,自付费用在10万元以上的,按自付费用30%的比例予以救助,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。
  3. 民政对象按民政相关政策进行救助后,符合上述条件的,可按本规定再次救助,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。
 
  四、救助方式
 
  救助方式实行申请报批制,从申请人参保(合)基金渠道予以救助。符合救助条件的大病患者可由本人(或其亲属)携带相关材料到各自参保(合)基金管理处申请救助。参加城镇职工医保、城镇居民医保的大病患者到人社局申请,由人社局负责登记、审核,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救助;参加新农合的大病患者到卫生局申请,由卫生局负责登记、审核,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救助。
 
  五、资金筹措
 
  1. 本级财政资金。2013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大病救助。
  2. 省级奖补资金。2013年积极争取省民政部门的配套奖补资金。
  3. 专项社保基金。2013年职工医保、新农合部分结余资金,用于大病救助。
  4. 减免医疗费用。对大病患者就诊的县内医院,规定其减免30%检查费,免除诊疗费、陪护费、床位费、空调费等费用,规范医生以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为主,并对十五个大病病种常用药品进行限价。
  5. 其他筹资方式。一是积极开展社会募集,每年5月20日是我县的“5.20大病救助日”,2013年将继续募集社会资金;二是宣传鼓励广大群众特别是45岁以上人群积极购买商业保险,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险机制上的补充作用。
 
  六、职责分工
 
  实施大病救助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,是进一步改善民生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,加强领导,精心组织,密切配合,摸清底数,规范操作。
  1. 卫生部门:负责牵头做好全县大病救助信息通报工作,定期统计大病患者人数及救助情况,并通报人社、民政等相关部门。做好城镇职工医保、城镇居民医保、新农合及民政救助之间的衔接,做好新农合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审核、报销及救助。同时,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履行职责,并按规定减免医疗费用。
  2. 人社部门:负责城镇职工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、报销及救助。
  3. 民政部门:负责民政对象中的大病患者在按照民政相关政策救助后,仍符合本规定的,指导其到相应的部门申请救助。
  4. 财政部门: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病救助工作。
 
  七、监督检查
 
  大病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,任何经办单位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贪污、挪用、截留救助资金。
  1. 民政、卫生、人社等部门参与大病救助的经办、管理工作人员,本人或协助他人利用大病救助的名义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,要返还被骗医疗救助资金,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2. 城镇职工医保、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,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、治疗、处方等诊疗环节,有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,由卫生、人社部门取消定点资格;对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3. 卫生、人社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救助对象相关材料的真实性,对故意瞒报或弄虚作假的,不列入救助范围。同时,对已享受大病救助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、复核,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。
 
  八、补充说明
 
  1. 大病救助的计算方法为住院总费用减去城镇职工医保、城镇居民医保及新农合政策规定应报销费用后,再减去民政救助后的剩余费用(即住院自付费用),参照以上有关规定按比例予以救助。
  2. 享受大病救助的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可以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,不跨年度累计计算。
  3. 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当年内死亡后,其家庭困难的同样可以享受医疗救助。
  4. 此方案由卫生局、人社局负责解释。
  5. 此方案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。
 
 
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 
 
 2013年2月22日印发